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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事业命名标准

在石狮市,对于社会捐赠公益设施的冠名有着明确的标准。公益设施造价 500 万元以下、500 万元(含)~1000 万元、1000 万元(含)~2000 万元、2000 万元(含)~1 亿元、1 亿元(含)以上的,捐赠方的捐赠额分别对应达到设施造价的 40%、35%、30%、20%、15%,公益设施捐赠可取得冠名权。

公益事业命名标准

鉴于不同年代的建筑造价有明显差异,为真实反映既有设施价值,特别对既有设施造价计算方法作出规定:10 年内建成的设施造价以原决算造价为准,10 年以上设施参照现行新建同类设施造价折算设施的现有价值,以折算后的价值作为设施造价。

捐赠方应与受赠方、市慈善总会(或市教育基金会)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各方权责。捐赠资金用于设施拟建、新建的,所捐资金应全额转拨受赠方或其主管部门用于设施建设。

冠名申请程序为:捐赠方与受赠方达成捐赠冠名意向→捐赠方与市慈善总会(或市教育基金会)签订捐赠协议→受赠方向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冠名申请→主管部门审核捐赠冠名申请,听取相关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意见→市政府审批捐赠冠名申请→捐赠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全数汇入市慈善总会(或市教育基金会)账户→对设施进行冠名设置。

在符合相关规定下,捐赠方可在设施或内部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牌、匾等标识物或在设施适当位置铭文纪念,可用于标示冠名意义、记载捐赠事宜等。

此外,《办法》的实施,将进一步规范捐赠捐建公益设施冠名行为,优化社会捐赠公益设施的政策环境,鼓励、引导海内外乡贤、社会各界捐资助力公益事业发展,推动形成行善光荣、善者受尊敬的社会氛围。